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民初577号
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渊,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燕。
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尧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