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7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8民初580号
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徐家弄9号。
法定代表人张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渊,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古城平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宇容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