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692号
原告:***,女,197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琛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3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苏州***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双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5898838D。
法定代表人:朱洪斌。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57148。
主要负责人:司明。
原告***与被告***、苏州***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丹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