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尚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7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修栋,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尚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铭。
原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尚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鲁1091执保70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现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尚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数额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姚雪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