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3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尚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崔寨镇前街村871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3-1007。
法定代表人:宋修栋,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尚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尚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尚和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莉
书记员郐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