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2民初2012号

原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1537321Y),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3-1007。

法定代表人:宋修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玮,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5204959B),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泽府花园25A号。

法定代表人:姜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玮、王翠艳,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494203元;2.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3.被告支付利息4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736203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对涉案工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天泽府项目二期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对被告位于威海经区2#天泽府项目二期高层H1、H4、H5、H6#进行装修,计划于2018年8月10日开工,每单体工期6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合同价款258万元,工程进度按节点支付,每单体工程完工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按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完工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付清。结算价款按合同价款加工程签证价款结算。涉案工程于2019年4月5日开工,2019年12月1日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交付被告;2020年6月4日,被告委托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总造价为2682424.57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054100.72元。2020年6月20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28323.85元、投标保证金200000元。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拒不按约付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威海宝华置业公司辩称,被告认可原告就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但原告诉求中的保证金无证据证明已支付,且合同仅约定10万元保证金,与客观事实不符。利息的计算应以工程款为基数,而非以工程款、保证金、利息的总和为基数计算,其计算方式存在错误。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工程款本金金额,不包括利息、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6日,中直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19日企业名称变更为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威海经区的天泽府项目二期公共区域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合同含税总价款为2580000元;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每单体工程完工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按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完工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7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并交付项目物业公司之日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无息返还保修金,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0000元,承包人如按合同履约,工程完工并结算完毕后30日内发包人应全部退还承包人(不计息)。合同并对结算价款的计算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5日开工,2019年12月1日竣工。

工程竣工后,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龙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计,该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出具龙达咨发[2020]0602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总造价2682424.57元。经双方对账,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1054100.72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94203元(已扣除5%的质保金)。2019年11月1日,原告就案涉工程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00元。

另查,2019年10月30日,原告就其中标的祥泰?紫宸项目8#公寓精装修工程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00元,但双方未进一步签订施工合同,亦未实际施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等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节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7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并交付项目物业公司之日满二年(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无息返还保修金”,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审计结算时间为2020年6月4日,此时保修期尚未届满,但合同约定的支付95%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原告要求被告付至结算价款95%的工程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双方合同约定,保证金100000元应于工程完工并结算完毕后30日内无息退还。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4日结算审定完毕,因此,被告应于2020年7月4日前向原告退还保证金。被告未依约退还保证金,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2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故原告要求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就祥泰?紫宸项目8#公寓精装修工程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00元,如原告中标,双方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如未中标,保证金应当退还。本案中,双方未就8#公寓精装修工程进一步签订施工合同,亦未实际施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笔保证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理由正当,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天泽府项目二期公共区域装修工程的到期工程款1494203元、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5942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祥泰?紫宸项目8#公寓精装修工程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5942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施工的天泽府项目二期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尚欠工程款1494203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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