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322号
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264388715M。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3-1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46965961。
法定代表人:宋修栋。
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济南华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丽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