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察**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266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察**,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陈燕红,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1537321Y),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银荷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修栋。
原告***与被告察**、陈燕红、中直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继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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