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恒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恒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9民初2566号
原告:韶关市恒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西路江畔花园第三期综合楼2号楼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原告韶关市恒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恒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恒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恒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韶关市恒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