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1537号
原告:德州久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城区顺河东街贝州小区44号内一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孟凡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以西、文博街以南、赤洋路以北(滨海康养小镇一期)。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汇金中心C座1709室。
法定代表人:任延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汇金中心C座1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秋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州久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德州久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德州久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法获得出票人为被告一***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被告三河北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背书转让给原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原告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原告将电子商业承兑票据提交到银行后无法承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无奈,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