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久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1537号
原告:德州久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城区顺河东街贝州小区44号内一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孟凡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以西、文博街以南、赤洋路以北(滨海康养小镇一期)。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汇金中心C座1709室。
法定代表人:任延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汇金中心C座1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秋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州久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恒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德州久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德州久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法获得出票人为被告一***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被告三河北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背书转让给原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原告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原告将电子商业承兑票据提交到银行后无法承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无奈,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