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6民初537号
原告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5540.2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盛誉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5540.23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匡鹿颖
法官助理游辉 书记员蔡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