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36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恒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2486弄4、7号二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小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上海浦东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33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38,479.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现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上海浦东星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38,479.41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培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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