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976号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津建筑工程服务部,统一社会用代码92320891MA20WAF40R,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号C3幢C3-06室。
经营者:***,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734711N,住所地上海嘉定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18KQ21R,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B2楼803-1室。
负责人:***。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津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津建筑工程服务部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津建筑工程服务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津建筑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群津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