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91执125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