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31号
原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办事处仰徐工业园一组(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和。
原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跃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