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维龙电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维龙电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徐集社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维龙电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龙电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维龙电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632.97元、上诉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4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