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201-1号 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231W1H,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徐集社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席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MERW7XU,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734711N,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今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维龙电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224F8W,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飏,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维龙电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继续保全,请求继续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维龙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个)、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平安银行账户;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维龙电力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三、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浦发银行账户; 四、上述继续保全限额120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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