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1983号
原告:江苏中骥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江平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唐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昱轩分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新村一支巷52号。
法定代表人:管爱俊。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江苏中骥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昱轩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中骥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骥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骥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13元,由原告江苏中骥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宗卫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祝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