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300号
原告: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392091X9,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镇江平路**。
法定代表人:唐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1730994P,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乐天。
被告: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62535864T,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iv>
责任人:李剑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60元,减半收取10730元,由原告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