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2470号
申请执行人: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392091X9,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唐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彬,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彬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偿款1358000元。本案受理费1772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989元,由**彬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彬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彬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彬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彬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6.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彬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及村委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82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赵浩平
审 判 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立
书 记 员 陈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