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970号
原告:***飞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毛坦港湾特1号黄家湖污水处理厂旁。
法定代表人:何克荣,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安,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飞羽,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一街12号。
负责人:邓学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奇,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飞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飞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原告***飞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西倩
书记员汪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