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6958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晨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滘联社区环城路附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15143655T。
法定代表人:朱红艳。
委托代理人:代朝勇,系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大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8368766148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新塘大道西新康花园康馨苑10号3幢203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71022402X。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晨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晨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晨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晨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7584.7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15169.53元(其中诉讼费11033.02元、保全费4136.51元)。
审判长 马小笛
审判员 阳玉佩
审判员 刘秋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一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