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240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禅展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马龙村委会马村三乐路北侧A1号。
法定代表人:何绮莉。
被告:广州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大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黄莉。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禅展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禅展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禅展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简淦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