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21民初892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东方之珠1号楼1**30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华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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