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8-02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即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方之珠1号楼1单元30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人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遗失的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青岛即墨支行票面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青岛琴朋商贸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冠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孝祥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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