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181民初1942号
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计1428元,由原告浙江环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芳
代书记员梅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