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0872号
原告:河南翱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399594399X。
法定代表人:刘迎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应,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朋辉,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浩宇空间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郑州高新企业加速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NMT12。
法定代表人:彭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彩,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翱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浩宇空间数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翱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翱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翱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