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321执7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公司,住所地:随县***神农湾。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南郊擂鼓墩马家榨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公司、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6397.6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