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公司、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321民初2048号
原告:熊荣华,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调解辩论、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湾。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大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南郊擂鼓墩***一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荣华与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随县支公司”)、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安装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荣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昌盛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39135.23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4日7时左右,原告到自己位于随××××中学附近的菜园割菜时,被突然坠落的电视网线击伤头部,伤及大脑,留下终身后遗症,受伤后分别在随县吴山卫生院、随州市中心医院精神科多次住院治疗共计92天,至今仍未痊愈,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得知该电视网络线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公司所有,并由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被告广播电视公司系电视网络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造成电线从高空坠落,致使原告收到重大人身伤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工程承包给昌盛公司,假如原告所诉属实,其也应当由被告昌盛公司独自承担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昌盛安装公司辩称,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昌盛公司无关系,昌盛公司在长岗镇工地施工一个月的期间,公司并无任何人员在事发现场去过。因此,昌盛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4日,因随州供电公司需对***福金路供电线路更换电线杆,附挂在电线杆上的广电、移动、联通、电信及监控等多个单位的通信光缆光纤线路也需一同解下。当日6时30分,供电公司切断电源,解线施工开始。根据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与被告昌盛安装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的《网络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将***日常光缆施工承包给被告昌盛安装公司,此次施工也不例外,但由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派项目负责人到现场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相关协调工作等,并由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被告昌盛安装公司对施工现场应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网络设备、设施安全和人员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2017年6月14日7时许,在供电公司提前切断电源并由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所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及被告昌盛安装公司所派施工人员在查看现场安全状况后,施工人员开始解线作业。此时原告熊荣华正在自家菜园割韭菜,被头顶距地5米高的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所属光缆线落下砸在头上,致其头顶部软组织挫伤,并脑振荡后综合症。原告熊荣华伤后先后在随县***卫生院、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8天。受本院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鄂人医精鉴所【2018】精鉴字第67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脑外伤所致智能障碍,脑外伤所致情绪障碍,伤残等级九级;2.目前无护理依赖;3.后期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休息建议自受伤之日至定残日止。原告熊荣华为此支付鉴定费2100元,此前其委托随州市中心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时还支付鉴定费3800元。
另查明,原告熊荣华虽系农业户口,但长期随其夫罗功中(***中心学校教师)居住在城镇,并从事个体餐饮业。经庭审核定,原告熊荣华因伤所致损失共计232780.61元,包括:1.医疗费22941.29元,2.住院期间护理费8489.95元(35214元/年÷365天×88天),3.误工费49893.37元【35708元/年÷365天×510天(自受伤之日至定残日止)】,4.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100元/天×88天),5.残疾赔偿金127556元(31889元/年×20年×20%),6.交通费、住宿费酌定为3000元,7.鉴定费21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作为有线电视网络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将包括***在内的日常光缆施工承包给被告昌盛安装公司,根据其双方签订的《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昌盛安装公司应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被告广电随县支公司负有现场监督安全生产并提供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义务。由于二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造成原告熊荣华在施工现场受伤,系二被告均未尽到安全施工义务所致,二被告具有过错,属共同侵权,对原告熊荣华因伤所致损失232780.61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熊荣华自行委托的鉴定,因二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原告为此支付的鉴定费3800元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熊荣华因伤所致损失232780.61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熊荣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随州市昌盛网络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公司各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