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4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124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评估、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