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龙凤世纪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5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安宜镇南园西端运河路宝龙山庄42-2号。
法定代表人:万宾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叶挺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峰,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小官庄镇工业集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姜洪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张安序,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
再审申请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行公司)、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公司)、张安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民终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凤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电力工程系张安序挂靠先行公司、宏林公司两家单位施工,上述两家系利益关联方,原审中龙凤公司多次要求两家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加以明确并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但两家含糊其辞,原审忽略了两家公司恶意串通的可能。而龙凤公司自行委托审计的结果为总造价680万元,实际已支出1233万元,超付了近一倍价款,故本案未能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此,请求再审本案。
宏林公司提交意见称,先行公司与龙凤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施工范围,和宏林公司施工范围不存在重叠,龙凤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先行公司提供与龙凤公司签订的《变配电工程--设备部分合同书》、《变配电工程—综合部分合同书》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其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变配电工程--设备部分合同书》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293.1831万元,《变配电工程—综合部分合同书》约定合同固定总价为164.3371万元,两份合同约定的电力工程总价款为457.5202万元。龙凤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先行公司出具的《申请报告》中载明其已支付给先行公司工程款385万元,于2015年1月16日又向先行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南园路南方凤凰城A区工程欠款约70万元,故龙凤公司已付款和尚欠款的数额加起来与上述两个合同总价款基本吻合,龙凤公司认为向先行公司超付款或承诺付款额超出约定的意见缺乏证据证明。由于上述两份合同采用固定价额,龙凤公司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原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案涉工程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龙凤公司认为先行公司与宏林公司存在关联,恶意串通,无证据证实。故龙凤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晓娟
审判员  成荣海
审判员  孔 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