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全椒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苏1023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扬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23执11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严 翔
审 判 员 杨长安
审 判 员 李洪庆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富城
书 记 员 蒋文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