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互助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1023564308158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许继忠。
委托代理人:施乃元,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481900195,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百珠。
被执行人:***华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1012M,住所地***(泰山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陆志平。
被执行人:田某,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896458871,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姜洪林。
被执行人:姜某,男,197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汇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088063160Q,住所地***城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佳伟。
被执行人:周某1,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周某2,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与被执行人江苏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运实业有限公司、田某、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姜某、***汇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某1、周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1023民初3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运实业有限公司、田某、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姜某、***汇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某1、周某2给付5489722.6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小企业互助协会与被执行人江苏安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运实业有限公司、田某、扬州宏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姜某、***汇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某1、周某2于2021年7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确认欠到申请人借款本金3738329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其中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以本金430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9年7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以本金3738329元为基数计息)截至到2020年5月24日,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息合计为5403722.69元,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取210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0元,以上合计为5489722.69元。2021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二、被执行人承诺在本和解协议签订后,在2021年7月10日前归还本金200000元;在202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借款本金3538329元、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取2100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0元,以及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其中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以本金4300000元为基数计息,2019年7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计息)三、因本次申请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于本协议签订时缴纳至***人民法院。双方同意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本案做终结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苏1023执1526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长安
审 判 员 严 翔
审 判 员 李洪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朱 浩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