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智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智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龟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2民初2146号 原告:深圳市创智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23A1。 法定代表人:焦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北京天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尚品园3号楼5层50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创智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纪公司)与被告北京天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龟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智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智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79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8日、2020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署两份培训协议,约定被告确保原告的四名员工取得2021二级建造师证书,原告依约分别向被告支付了6万元和2万元课程费后,原告四名员工均未能取得2021二级建造师证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所支付课程费用的99%。原告多次请求退费无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工作人员取得2021二级建造师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课程费用6万元,未取得证书的,可退课程金额费用99%。2020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工作人员取得2021二级建造师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课程费用2万元,未取得证书的,可退课程金额费用99%。原告依约交纳课程费用8万元。 原告工作人员均未能通过2021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退费,无果。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天龟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深圳市创智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培训费7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天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创智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天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创智纪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