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2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195945,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金湾大道3088号顺生汇物流园宿舍2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3UG4X,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蚝社区街尾塘一巷5号幸福家园A栋B栋C栋D栋2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湖南省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22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59192.3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从被执行人***的财付通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强制扣划人民币11898.56元,因深圳市永兴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参与上述款项人民币11898.56元的分配,按各自债权比例在可供分配的款项中分配,获分款项不包括案件受理费0.00元、执行费78.00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分得人民币6201.72元。在另案(2022)粤0306执8115号执行财产分配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分得人民币52281.97元。执行款共计人民币58483.69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受理费人民币146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958.00元(剩余执行费18034.00元未执行到位)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二辆(车牌号码:湘H6××**、湘H3××**),因车辆是轮候查封且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如你方发现查封该车辆的首封法院或其他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置的,你方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的转交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可依法予以转交,如你方未发现上述车辆有被其他法院处置,或未及时向本院提出书面的转交参与分配申请,相关法律后果由你方承担。除此之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本金1586098.62元及利息、执行费18034.00元未执行到位。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306执12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斌 审判员 范 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