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筑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03民初666号
原告:深圳市东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水头沙社区水沙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筑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二路惠阳世贸广场1号楼1506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深圳市东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筑梦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东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926元(原告已预交926元),由原告深圳市东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