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晟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茂源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晟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405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茂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南湾工业区天地集团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FUXX5。
法定代表人:苏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晟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TCL国际E城E4-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UNP3P。
法定代表人:陈德春。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鸿茂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晟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鸿茂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晟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6515.23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鸿茂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299749904132020001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深圳市鸿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1056515.23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鸿茂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晟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56515.2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