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5612号
申请人深圳市奥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笋岗西路2008号中成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873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云帆,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206939。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85381.41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785381.41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85381.4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