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16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晓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23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9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0309.90元(含执行费345.51元),扣除执行费后的款项,本院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231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231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林进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