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64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笋岗西路2008号中成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8733E。
法定代表人:罗植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冰冰,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1089号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80959J。
法定代表人:陈楚颖。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18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以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2020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汇付执行款人民币405940元。同年12月11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其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0×××73账户内扣划存款人民币7965.82元。同月1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汇付执行款人民币45704.15元。本案执行款共计人民币459609.97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6693.70元,余款人民币452916.27元已汇付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清偿全部债务,请求本案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181号裁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693.7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181号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蔡焕娣
审判员  林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