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5700号
原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大连路518路南翔汽车城**商务综合楼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2A9P1B。
法定代表人:汪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计944元,由原告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