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诉前调确1571号
申请人:山东融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皂户**文化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200米。
申请人:安徽承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王河镇工业园区34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调解阶段,经调解员高雨调解,申请人山东融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融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