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5840号
原告:***,女,1974年5月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0091243。
被告:贵州建工北盘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125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GR9U8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穿青人,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北盘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20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文闻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