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固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财保73号
 
 
申请人:**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幢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寇晓妮
委托代理人:王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固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XX段XX号XX。
法定代表人:常磊
申请人**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户名:陕西固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某某,账号:某某,开户行:建行西安某某支行)名下财产771658.19元(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财付通支付工具)或其名下等额动产、不动产(含在建不动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固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1658.19元(开户行:建行西安某某支行,账号:某某)。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  睿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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