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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固德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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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民初5208号
申请人: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副总经理。
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诉陕西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户名:陕西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XXXXXXXXXXX2781,账号:61001905500052509xx,开户行:建行西安长庆支行)名下财产771658.19元或其名下等额动产、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陕0404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1658.19元(开户行:建行西安长庆支行,账号:61001905500052509xx)。期限一年。后该案审理中,原告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审理终结。现某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陕西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1658.19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某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1658.19元(开户行:建行西安长庆支行,账号:61001905500052509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杜亚妮
人民陪审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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