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建筑装饰工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韩斌,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筑装饰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田村西街1排7号。
经营者:杨海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革,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海博路畅景公寓2号楼3区235房。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荣,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筑装饰工**及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44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 伟
审判员 何日升
审判员 郭小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飞凡
书记员周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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