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4586号之一
原告: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0347899N。
法定代表人:魏瑞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729270830。
法定代表人:潘宇,总经理。
1990年6月17日出生,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树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