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4586号之一
原告: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0347899N。
法定代表人:魏瑞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729270830。
法定代表人:潘宇,总经理。
1990年6月17日出生,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树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