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

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6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杨公庄1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勋,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B2055号。
法定代表人:刘代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11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0106民初1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06执13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红卫
审 判 员 赵 驰
审 判 员 许秀山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靖轩
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