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45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0347899N。
法定代表人:魏瑞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729270830。
法定代表人:潘宇,总经理。
被申请人:潘宇,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2458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潘宇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潘宇(公民身份号码)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树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明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