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24586号
申请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0347899N。
法定代表人:魏瑞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729270830。
男,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潘宇(公民身份号码)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树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明瑛